房价80块的"朵雅"酒店被"亚朵"起诉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26-08-28      点击:912

近日,"朵雅酒店遭亚朵起诉索赔10万"冲上热搜,

连锁酒店品牌“亚朵”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重庆“朵雅酒店”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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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亚朵”发给“朵雅”的侵权行为举证材料里,亚朵提出,朵雅酒店在携程平台上宣传住宿服务时使用了与亚朵权利商标近似的标识,在营业场所中使用了与亚朵权利商标近似的标识,包括门头、招牌、前台、客房门、客房号码牌、吊顶灯、电梯门、被子等。

亚朵就此提出诉讼请求,除索赔10万元外,还要求朵雅酒店停止在店铺招牌、店内装饰宣传使用侵害“亚朵酒店”商标和“亚朵”商标的侵权标识,并立即停止使用现有企业名称(重庆朵雅),并在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与“亚朵酒店”商标或“亚朵”商标相同或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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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定于8月28日在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不过,根据最新消息,亚朵已于开庭前一天申请撤诉。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人注目,很大程度上源于一个核心疑问:仅仅因为“朵雅”与“亚朵”有一个字相同、顺序不同,就构成商标侵权了吗?

答案远比“是”或“否”复杂。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厘清商标侵权认定的法律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这一条款包含了三个核心要素: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在判断“近似”时,法律采取的是“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原则。

这意味着裁判者不会将两个商标并排放在一起找不同,而是模拟普通消费者在通常购买场景下的印象,从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等维度综合判断其整体是否容易让人产生联想。即便仅有一字之差,甚至只是字序调换,如果整体上足以让消费者误认商品或服务来源,就可能被认定为近似。

例如,司法实践中已有将“金aB”与“金AB”、“直通车”与“真通车”等认定为近似的案例。

反之,如果差异明显到足以让消费者区分,则不构成近似。

更重要的是,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商标近似的情形,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还需满足“容易导致混淆”这一关键要件。

这里的“混淆”指向的是商品来源的误认。

在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商标实际使用的地域范围等。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朵雅酒店位于重庆铜梁区,据其法定代表人童代超介绍,该地区发展水平相当于四线城市,亚朵酒店并未进入该市场,本地人很多都不知道亚朵,更不会把朵雅和亚朵搞混。

朵雅酒店共有35间客房,最便宜的房价八九十元,主力房型一百出头。

而亚朵酒店作为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中高端连锁酒店品牌,其市场定位、消费人群和价格区间与朵雅酒店存在显著差异。

童代超表示,他统计过美团、携程上的住客评价,“没有一个人说把我们家认成亚朵的”。

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容易导致混淆”的认定。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亚朵在起诉中正是以此为由,要求朵雅酒店变更企业名称。

但“朵雅”这一名称是否属于“突出使用”,以及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同样需要结合具体证据进行判断。

童代超称,酒店门头、logo、内部设计都与亚朵无关,没有模仿亚朵的装修风格。

他还表示,他并非最初起名的人,这个名字的由来跟铜梁当地一个叫“荷和原乡”的3A级景区有关,“之前的老板当时是因为看到荷花朵朵绽放,雅致缤纷,就想到‘朵雅’这个名字。”并非刻意攀附。

他补充道,“官媒报道这个景区用的都是‘莲花朵朵’之类的词。”

综合来看,“仅因一个字相同就算商标侵权”这一说法并不准确。

商标侵权的认定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判断过程,需要同时满足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等多个要件。

一字之差可能构成侵权,也可能不构成,关键取决于具体的案情和证据。

这起案件虽然以撤诉告终,但它折射出的商标保护与小微经营者生存空间的张力,值得深思。

开店取名,不能只图好听吉利,在品牌创立之初就应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和注册,将核心品牌及可能使用的衍生名称都纳入保护范围,从源头降低被“搭便车”或陷入纠纷的风险。

但换一个角度来讲,知识产权保护,本意是保护踏实做品牌的企业,而不是用来打压底层小商户的工具。维权要有边界,分清刻意山寨和无意近似,不能拿着商标权,无限扩大打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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