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案第二?lululemon诉国产品牌商标侵权索赔2000万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6-09-07      点击:1042

近日,南京中院就lululemon起诉国产运动品牌JU ACTIVE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lululemon全部商标侵权诉讼请求,2000万元赔偿诉求未获支持。

本案中,lululemon主张JU ACTIVE在商品、吊牌、门店装潢、宣传物料使用的图形标识,与其两枚注册商标高度近似,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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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 ACTIVE抗辩称,自身LOGO由字母J、U演化而来,源自品牌标语 “Just be U”,该商标已获国知局授权,合法有效。

法院经整体观察、隔离比对后认定,二者圆形外框,属于服饰行业通用设计元素,JU ACTIVE与lululemon核心识别图形差异显著,普通消费者可以简单区分,不构成商标混淆。

该判决迅速引发行业讨论,不少从业者将其与今年苏州中院审理的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对照看待。

在LV案件中,法院认定茉莉奶白使用的四叶花卉图形,与LV注册商标高度近似,存在攀附商誉的主观故意,一审判决赔偿合计1030万元,要求停止使用涉案标识,并公开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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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驳一判,两个案件也把一个行业争议搬上台面:国际大牌商标维权边界在哪里?这其中,是否存在把公有通用设计元素,纳入自身商标保护范围、滥用知识产权维权的可能?商标保护保护的是品牌识别性,把基础图形、通用符号变成私人垄断资源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tips:作为商标专业机构视角,凯派尔给国内商家和国外大牌特提出 4 点实务提示,和警示。

1. 品牌LOGO设计尽量避开行业高频通用元素,即使拿到商标注册证,也不代表在所有场景下都绝对安全,要留存完整设计底稿、创作过程证据,以备诉讼举证。

2. 拿到商标证书不等于可以跨品类随意使用,严格按照商标核准的商品服务范围使用标识,超范围使用会留下法律风险点。

3. 遭遇国际品牌高额索赔起诉,不要直接妥协,积极应诉,重点比对核心识别部分,通用公有元素不能作为判定商标近似的依据,司法会客观区分模仿抄袭与合法设计。

4. 商标维权同样不能越界,不得将公有设计元素纳入商标权利范围,借助诉讼向竞争对手施加过度压力,超出商标法保护边界的主张,很难得到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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