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使用到占用,新疆阿凡提食品不能再用"阿凡提"了
发布时间:2026-10-14      点击:941

关于“阿凡提”,一场跨越 20 年的商标纠纷,刚刚尘埃落定!


10月12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就上海阿凡提卡通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凡提卡通”)起诉新疆阿凡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凡提食品”)侵害商标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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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称,阿凡提食品停止在全部产品包装、线下门店、线上销售、广告宣传等使用与“阿凡提”卡通形象相同或近似的图形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5万元。


“阿凡提”经典动画形象源自上世纪70年代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木偶片《阿凡提之种金子》。


据公开报道,相关阿凡提系列美术形象由美术设计师曲建方创作,阿凡提卡通后来通过转让取得相关美术作品著作权,并完成版权备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确认了该产权归属及有效性。


2006年11月,阿凡提卡通与阿凡提食品签订版权授权使用合同,授权后者在干鲜食品包装及宣传物料上使用阿凡提人物造型,期限为三年。


公开报道显示,双方此后并未续签。


但 2021年,阿凡提食品提交申请,去注册三件带有阿凡提骑驴形象的图形商标,涉及第29类、第30类和第35类,并于2022年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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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阿凡提卡通发现这一情况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2025年9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阿凡提食品三件争议商标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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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理由之一,是涉案商标与阿凡提卡通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阿凡提食品此前取得的授权,并不等于获得商标注册权。


阿凡提食品随后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


该公司提出,其曾取得曲建方出具的授权书,主张拥有阿凡提形象的永久使用权,并认为自己是在传统阿凡提形象基础上进行了再创作。


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没有采纳这一抗辩。法院认为,阿凡提食品提交的授权材料虽然涉及人物造型的使用,但授权范围主要是部分食品包装等使用,并没有授权其注册涉案商标。


因此,获得某个IP形象的商业使用许可,并不意味着获得了将这个形象作为自己的注册商标进行确权的权利。


该案最终于2026年6月5日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涉案“阿凡提骑驴造型”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裁定。


但商标被宣告无效,并没有让纠纷结束。


今年3月,阿凡提卡通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阿凡提食品在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在产品包装、门店、线上销售和宣传活动中使用相关阿凡提形象,构成了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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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案件开庭。打了三个月后,最终新市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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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最值得企业关注的点在于,它再次说明了IP商业授权中一个非常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即“可以使用”与“可以注册”,是完全不同的权利。


凯派尔 Tips


1. 企业拿到IP授权时,必须看清授权的是著作权使用权、商标使用权,还是商标注册权,别把三者混为一谈。


2.授权合同一定要明确期限、商品范围、使用方式,以及是否允许申请注册商标。对历史合作项目,要定期核查授权是否已经到期。


3. 已经长期使用的IP形象,不能简单理解为“用了很多年就属于自己”。商业使用历史可以形成一定证据价值,但并不当然产生著作权或商标权。


4. 对于企业自己打造的IP,应尽早完成著作权确权、商标布局和授权管理,尤其要把“谁拥有权利、谁可以使用、谁可以申请注册”在合同和证据上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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