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国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商品,如果全部出口到境外,是不是就与国内商标侵权无关?
上海知产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一个很明确的答案:不一定。
这起案件的主角,是“PEAK”商标。
泉州匹克公司是“PEAK”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美国公司伊萨克莫里斯有限公司则在美国注册了“PEAK SEASON”商标。
2014年8月,上海外港海关查获振宇公司申报出口美国的8424件针织男式T恤。衣服上的标识包含“PEAK”“SEASON”以及“BY ISAAC MORRIS LTD.”,其中“PEAK”的字体明显更大。
这些衣服是振宇公司接受美国公司的委托生产,订单和商标设计图也均由美国公司提供,且全部销往美国。
泉州匹克公司认为,这种使用侵犯了其“PEAK”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两家公司赔偿包括律师费在内的经济损失20万元。
一审法院当时并没有认定侵权。
理由很简单。这些衣服是在国内生产后直接出口美国,国内市场的消费者没有机会接触这批商品,因此衣服上的“PEAK SEASON”标识在国内并没有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既然不是商标使用,自然也就没有必要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商标近似、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泉州匹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这一次,上海知产法院的判断发生了变化。
法院首先注意到,涉案服装上的“PEAK SEASON”并不是简单地照搬美国注册商标。虽然文字相同,但实际使用时在样式和字体大小上发生了变化,而且明显突出“PEAK”。
在法院看来,这使“PEAK”成为标识中的主要识别部分,与泉州匹克公司的“PEAK”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从视觉效果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更关键的问题是,这些商品虽然出口了,国内消费者真的就完全接触不到吗?
法院在二审中关注到了电子商务带来的变化。
泉州匹克公司提交的公证保全证据显示,国内消费者可以通过“亚马逊中国”官方网站搜索美国市场的商品并进行网购,网站上的商品照片还可以放大,清晰看到商品上的标识。
而伊萨克莫里斯有限公司在庭审中也确认,其在美国是“亚马逊”网站的客户,并可能将从中国等地加工的服装卖给“亚马逊”,再由其进行分销。
因此,“全部出口”并不能简单等同于“与国内商标侵权无关”。
法院同时注意到,“PEAK”品牌此前已经持续打造国内外市场影响力。
泉州匹克公司在2007年受让该商标之前,福建匹克集团就已经开始打造“PEAK”的国内和国际知名度,品牌知名度自2005年起逐步提升,此后泉州匹克公司也持续维护其在国内外市场的影响力。
法院据此认为,难以排除伊萨克莫里斯有限公司的主观故意。
最终,上海知产法院认定,伊萨克莫里斯有限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构成对泉州匹克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振宇公司虽然只是受委托生产,但法院认为,基于“PEAK”商标的知名度,其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因此也构成帮助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
考虑到涉案服装尚未进入市场流通等因素,法院最终判令两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伊萨克莫里斯有限公司赔偿泉州匹克公司合理开支2万元,振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对商标权利人和国内加工企业都算是个警示。
“只加工、不销售”“全部出口”“境外注册商标”,都不能单独成为判断是否侵权的结论。
对于国内加工企业而言,尤其是接受境外客户定牌加工时,除了审查客户提供的商标是否拥有合法权利,还需要关注标识的实际使用方式,以及是否存在与国内在先注册商标产生冲突的可能。
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也不能简单认为侵权商品没有在国内销售,就一定无法主张权利。
另外,更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商标使用”和“商品是否进入国内市场”的判断,并没有停留在传统的线下销售场景,而是把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实际接触商品的可能性纳入了考量。
商品出口了,商标风险却未必也跟着出去了。
凯派尔 Tips:
1、国内代工企业别踩坑:
就算客户手里有海外商标、货品全部出口,也不代表可以高枕无忧。接单贴牌不光要看对方的海外证书,一定要查国内有没有在先近似商标。不要随意改动商标排版样式;遇到国内知名品牌,要提高警惕,未尽审查义务可能被判连带侵权。
2、国内商标权利人维权注意了:
不要以为商品只做出口、不在国内线下卖就不能维权。现在跨境电商平台,国内消费者能够看到、买到出口商品,同样可以取证维权。维权时,既可以告境外委托方,未尽审核义务的国内加工厂也可以一并追责。
3、“境外持有商标”“全部出口”“只加工不销售”,都不是天然的侵权免责理由
需要结合商标近似度、商标实际使用样式、国内品牌知名度、商品是否有回流国内可能性,综合个案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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